摘要:
有媒体报道称,安利公司因在其产品纽崔莱的广告背景中采用了“鸟巢”形象,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准备材料,欲对此事起诉安利。
安利纽崔莱“思考篇”广告擦边”奥运鸟巢要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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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公司在回复中称,安利公司广告发布程序合法———纽崔莱“思考篇”广告在发布前,已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为 “粤食健广审(文)第2007050115号”和“粤食健广审(视)第2007040052号等。该广告作为户外广告发布前,也经过各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安利公司表示,公司更换广告画面为正常商业操作———纽崔莱“思考篇”广告委托国外4A广告公司创意制作,并于2007年6月1日在全国投放后,有力地加强了纽崔莱的品牌建设,该广告的投放在2007年底圆满结束。根据纽崔莱2008年度品牌推广计划,在 2008年3月1日,公司推出了以长城为主要设计元素的全新纽崔莱广告“目标篇”,并非报道所说因此事“全部撤换”,有关媒体的猜测毫无根据。
回复中还强调,安利公司一贯注重守法经营,包括遵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年底和今年初,美国安利总部和安利中国公司分别发布内部指引,要求公司各级机构和员工务必遵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中认为,拍摄“鸟巢”外观作为广告背景并不侵犯任何他人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鸟巢”并非受特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并非国家体育场“鸟巢”的经营者———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根据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国家体育场“鸟巢”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奥林匹克标志”。
官方:“鸟巢”形象
属于奥运知识产权范畴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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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袁启华 郝帅 日期:2008-05-28 出自:中国企业报 编辑:idealog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