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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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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省卫生厅近日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广告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措施,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加大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的力度。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中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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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5-14 出自:辽宁日报 编辑:hake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