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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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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资料
1.国产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 美容类化妆品,须交验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5)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交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6) 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须交验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7) 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2.进口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2)国家面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有关要求
1.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②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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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4-16编辑:hake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