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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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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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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5-23编辑:hake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