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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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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提高广告发布质量,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广告审查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发证、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及日常管理与监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关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办理有关的具体工作事项。委托单位应将被委托事项立档保存,同时输入计算机。
第二章
第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岗位职责,严把广告发布关,提高广告业自律水平。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须经本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同意。未经广告审查员同意擅自发布广告构成广告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第五条 广告审查员的主要职责: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4、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广告审查员对送审的广告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同时签署同意、不同意或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保存2年。
第三章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的资格考试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考试两种方式,由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任意选择。自学考试时间将由主考单位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广告审查员日常培训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情况组织开展。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1、在广告主内部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2、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内部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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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7-05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