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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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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广告中介、咨询等服务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4、在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互联网站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5、广告审查失职曾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停、注销资格(五年以上),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员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通过广告审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北京市工批权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告审查员证》。《广告审查员证》是从事广告审查的资格凭证。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证》由本人持有保管,不得出借。
涂改、擅自变更,持证人工作调动或《广告审查员证》丢失,应及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和补证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实行计分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生虚假广告的;
2、因审查不严,广告出现违禁内容的;
3、因审查不严发生除虚假、违禁以外的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
4、未按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
5、未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年审的;
7、未建立广告审查档案或未按要求保存广告审查意见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停其广告审查资格:
1、年内累计扣满10分;
2、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使所在单位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被暂停审查资格的广告审查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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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7-05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