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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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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参加年审的;
2、广告审查员连续年审不合格的;
3、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广告审查员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造成广告违法情节严重的;
5、其他严重违反《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行为《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专项检查时,对广告审查制度或广告审查员数量未达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暂缓通过或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所辖广告审查员的管理档案。广告审查员档案应包括广告审查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扣分、暂停资格和注销情况以及年审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广告审查员扣分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生虚假广告的,每次扣6分;
2、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广告出现违禁内容的;每次扣2分;
3、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发生除虚假、违禁以外的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每次扣2分。若同时发生违法广告宣传的,按上述标准加扣相应分值;
5、未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每次扣4分;
6、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年审的,每逾期1个月扣1分;
7、未建立广告审查档案或未按要求保存广告审查意见的,每次扣1分。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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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7-05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