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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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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这个管理规定最具实质意义的是,明确新闻媒体负责人不仅是新闻宣传第一责任人,也是整治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失职者将追究行政和经济双重责任。
该规定指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欺骗用户和消费者。遵循合法性原则,严禁发布违法广告。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严禁发布低俗广告。
规定要求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新闻媒体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是新闻宣传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整治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规范广告发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
该规定强调,各职能部门要守土有则,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活动的监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协会及广告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该规定还强调,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对于疏于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发布虚假广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对于不按《广告法》规定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导致违法率、违法量长期居高不下,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于广告违法发布问题突出,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的;对于发布不良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于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媒体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沈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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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9-20 出自:时代广告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