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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日前已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广告活动主体被停止广告业务的七种具体情形: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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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12-20 出自:市场与消费报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