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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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 |
审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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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需要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否则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同时,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据了解,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对户外的医疗广告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予清理。(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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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沈迪 日期:2007-01-04 出自:法制晚报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