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相关新闻:
赵林中 |
公益广告法 |
|
赵林中代表说,公益广告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传播有益的社会观念、宣传法律等,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益广告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只有1997年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和2003年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责任等十分必要。
赵林中等代表认为,“公益广告法”应包含下面这些内容: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明确公益广告的资金来源;明确规定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必须发布公益广告,规定比例;明确规定在电视、广播等收视、收听率较高的节目中必须插播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节目时间的10%;明确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公益广告的知识产权;明确公益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公益广告的户外设置规定;明确公益广告发布的招投标方法;明确公益广告的法律责任。(news.iader.com)
讨论"赵林中代表:迫切需要制定“公益广告法”"或分享相关话题,请到讨论区发布
-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章达飞 日期:2007-03-12 出自:经济参考报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