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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
插播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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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17号令)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坚决不允许有线电视转播机构插播广告,如果观众发现有违规行为,随时可以向广电总局举报。
根据工商和卫生部门的要求,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
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7号)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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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7-06-25 出自:重庆晨报 编辑:adonline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