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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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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童丹 通讯员史剑)广州市建委昨日公布《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公车车身广告如何张贴、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范围、临时户外广告如何撤掉等范畴都有具体规范。此外,广州市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违反规定者,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即日起到8月底前,市民可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益宣传要高于一成
广州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重要地区、重要路段户外招牌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规定,公共张贴栏由各区按规划设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非赢利性的小广告的位置。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每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除外)每一年度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在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招商期间,设置人应发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宣传内容。招商内容可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届满的,设置人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户外商业广告及其设施,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予以保留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除外。
广告位收益上缴财政
《办法》规定,本市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户外公益广告和经批准的商场裙楼形象广告可暂不实施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出让期满,仍保留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应当重新拍卖、招标、挂牌出让。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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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7-08-01 出自:信息时报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