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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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歌、主题词、口号,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民如发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管理部门联系表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010-66698109
010-66698107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法律事务部
22062010
22060603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54046641
5404664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
54236248
54236249
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
64339268
64332452(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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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蒋佳佳 日期:2007-11-05 出自:东方网 编辑:boboo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