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件:
12月11日上午,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条例还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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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仍是行业竞争格局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放开广告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动态的来看,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会反而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对于本次税法调整后可能带来的企业盈利增加,我们认为应该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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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黄茂 日期:2007-12-13 出自:国信证券 编辑:boboo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