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性质是否出于公益目的,并不能获得“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无偿使用”的结论。并根据三被告之间就涉案广告所定合同标的,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对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创作难度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公益广告未经权利人使用作品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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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照片被当灯箱广告
原告崔晓红于2004 年创作完成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之后,崔晓红与山西省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使用协议,使用范围限于本行业的各类交易会,且无权转让他人使用。 2007年4月,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经向山西省旅游局申请,要求在北京地铁主要站点对其有代表性的旅游景区进行宣传,由其提供图片。此后,山西省旅游局与一辰君毅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由一辰君毅公司制作、北京地铁通成广告公司发布地铁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使用了崔晓红上述摄影作品。
崔晓红以侵权为由,起诉三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及合理开支等费用。北京地铁通成公司和一辰君毅公司均认为系依据与广告主山西省旅游局的广告合同制作、发布广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山西省旅游局认为其系根据涉案作品使用权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的申请,为配合2007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国际旅游博览会,出于宣传山西风光之公益目的,不存在侵权情形,即使需支付费用,亦仅应象征性收取。三被告均不同意崔晓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性质是否出于公益目的,并不能获得“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无偿使用”的结论。并根据三被告之间就涉案广告所定合同标的,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对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创作难度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处理结果: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利益”概念解读
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理,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本案中,笔者不讨论法院的判决结果,仅从山西省旅游局答辩意见所称的公益目的角度谈些许思考路径。
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均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一般的广告使用和穿上“公益目的”外衣的广告使用有何不同?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概念引导我们探索”。在讨论之前,应先明确以下概念之内涵外延。
(news.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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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裴桂华 日期:2008-06-13 出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编辑:idealog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