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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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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获悉,从本月开始,全市范围内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将由发布前申请改为发布后监管,自设性户外广告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了。而利用户外场所、设施等发布,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为载体等4类户外广告发布前必须登记。
据了解,于昨日起正式施行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的工商登记范围,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规定》还要求,对以下4种广告发布前要进行工商登记,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一是利用户外场所、设施等发布,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及车站、码头等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工商部门规定应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此外,《规定》还对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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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单昊 周军 李硕 日期:2006-07-03 出自:苍梧晚报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