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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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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临沂12月24日讯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临沂市政府下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将收费,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暂不缴费。
此次户外广告收费范围为,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另外户外广告资源将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收费的对象为,落地及柱式广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等)、电子显示牌(屏)广告;超过3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各类、软体广告(布幅广告、拱门广告、气模广告、彩旗广告等);各类交通工具广告(除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外的各类车辆,飞行、水上漂浮物广告等);临时促销宣传活动等。
对于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按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办法同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的非商业性户外广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临沂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费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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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新闻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12-25 出自:大众网-齐鲁晚报 论坛投稿
